来源:晋中日报时间:2026-05-25
晋中市委党校 史江鹏
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,要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,发挥党员干部带头和村规民约引导作用,疏堵结合、标本兼治推进突出问题综合治理。自古以来,正风俗就被认为是求治之道、为政之要,原因在于风俗的变迁会影响百姓的生活状态甚至是人的思想,进而“迁染民志”,故移风易俗是国家治理、尤其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经过40多年的高速发展,我国已步入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,整体社会格局及人际关系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,移风易俗面临新的形势任务,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,需要积极探索更多且更有效的治理方式,将移风易俗上升到法治层面是其中之一。
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,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中国自古法律与风俗习惯就不可分割,奉行“出礼入刑”“隆礼重法”的治国理念,重视礼法结合。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既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相契合,易被国民心理认同;更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,是“健全自治、法治、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”的有效举措。
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”,法治建设,立法先行。2019年,由中央11个部门共同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》,为推动移风易俗工作指明了方向。在各地的实践和摸索过程中,一些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,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移风易俗,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。从理论上看,移风易俗之所以能够通过立法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,得益于将移风易俗从道德层面上升至法治层面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,风俗习惯以不成文的方式发挥着隐性作用,这往往会表现出一种从行为到观念的顽固性,或是良俗或是陋习的某种风俗一旦成熟,仅仅通过宣传、教育的道德影响方式将其改变是很难获得预期成效的,这也是之所以需要引入法治来支持和保障移风易俗的原因。“法立于上,教弘于下”,全国多地的实践已证明,通过地方立法助推移风易俗工作不仅是可行性的,而且是必要的。
2019年,晋中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通过《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条例倡导的文明行为中就有“倡导移风易俗,破除陈规陋习,树立文明新风,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”的规定,是移风易俗在具体制度中的落实,但其中并没有相对系统地涉及移风易俗内容,相关行为的规范也不完整。2023年8月25日,山西省民政厅发布婚丧习俗改革试点,为期两年,其中,晋中市榆次区被确定为婚俗改革试点,太谷区被确定为丧俗改革试点。目前来看晋中市移风易俗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,但尚没有专门的地方立法,缺乏移风易俗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和制度性保障,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健全,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性已日益凸显。
制定具有晋中特色的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,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。首先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相关规定,不得越权立法,在立法精神、原则性表述和技术性条款上均不得与其他上位法冲突,确保立法的合规有效。其次,立法既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,更要结合晋中实际情况,因地制宜,突出特色。在法规的章节编排、概念表述、具体原则、奖补惩处等内容上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做法的同时,必须坚持实事求是,充分考虑晋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,尽力而为,量力而行。第三,注重实地调研,尊重了解地方风俗习惯,借鉴和吸收民间规范。立法要为风俗留出必要空间,绝不可以“一刀切”地强制变革习俗,必须充分了解晋中风土人情,对良俗、陋俗有清晰准确的判断,充分考虑群众接受程度,不搞强制命令,地方立法一定要让群众信服,避免适得其反。最后,对地方立法的局限性要有清醒的认识,移风易俗的也不例外。在内容上,无论是对良俗的支持还是对陋俗的约束,即便是极具地方特色的立法也难免有未尽之处,这是法律法规必须留给民间规范的空间。在实践中,风俗的改易包括思想和行动,二者不可或缺,立法之外的执行尤为重要,法规的出台并不能一劳永逸,要不断推进风俗朝着好的方向转变,需要领导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。